申请执行人:严代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5日,广元市苍溪县人。被执行人:蒋明桃,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2日,四川省南江县人。被执行人: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新,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蒋明桃、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明桃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明桃、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540.39元(其中本金16892.39元,诉讼费1495.00元,执行费1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青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