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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严代兵、蒋明桃申请执行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广利州执字第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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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严代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5日,广元市苍溪县人。被执行人:蒋明桃,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2日,四川省南江县人。被执行人: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新,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蒋明桃、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明桃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明桃、南江县通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540.39元(其中本金16892.39元,诉讼费1495.00元,执行费1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青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