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文栋,干部。被执行人:锦西炼油化工总厂迁安市农机中心供销站。法定代表人:许晨光,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吴文栋与锦西炼油化工总厂迁安市农机中心供油站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1997)安经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景宽
书记员:谌永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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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文栋,干部。被执行人:锦西炼油化工总厂迁安市农机中心供销站。法定代表人:许晨光,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吴文栋与锦西炼油化工总厂迁安市农机中心供油站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1997)安经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景宽
书记员:谌永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