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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玄兆胜与李秀彬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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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玄兆胜,农民。被申请人:李秀彬,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秀彬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1)安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奔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