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祥红,农民。申请人:王迎剑,学生。被执行人:曹学军,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二申请人人民币388961.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2072元,合计391033.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申请人款89000元,尚欠30203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查封曹学军名下的座落于迁安市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海军审判员:景宽审判员:谌永民
书记员:王艳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