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孟祥红王迎剑与曹学军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孟祥红,农民。申请人:王迎剑,学生。被执行人:曹学军,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二申请人人民币388961.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2072元,合计391033.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申请人款89000元,尚欠30203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查封曹学军名下的座落于迁安市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海军审判员:景宽审判员:谌永民

书记员:王艳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