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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翠英与张宏伟、石磊、石付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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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翠英,干部。被执行人:张宏伟,农民。被执行人:石磊,农民。被执行人:石付

本院在执行张翠英与张宏伟、石磊、石付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景宽

书记员:谌永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