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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财产分割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广利州执字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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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某某银行存款101400元(执行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或者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映德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