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某某银行存款101400元(执行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或者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映德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