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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4)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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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董宏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田红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春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小敏,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静,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红兵、杨春花行政决定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福卫人征决字(2013)第06060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福卫人征决字(2013)第06060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审判长:伍建卿人民陪审员:陈绍粦人民陪审员:吕珍兰

书记员:黄宝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