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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利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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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振发,董事长。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利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绩强。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听证参与人吴绩强,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听证参与人连俊川,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

上列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4年5月21日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及听证参加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申请称,根据(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清偿货款176231.26元及利息、违约金。但该判决生效并经强制执行后,因找不到被申请人住所及人员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中止执行。现查询工商档案可知,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然而被申请人一直未依法清算,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清算。经听证审查查明,申请人所称属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工商档案等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成立清算组。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因此解散。依法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公司未在法定的时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利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受理。

审判长:霍云波人民陪审员:沈慧敏人民陪审员:梁琴

书记员:曹婉(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