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劲松,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深圳市新百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619栋三楼,注册号19229027-5。法定代表人:许平。2019年1月10日,申请人唐劲松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新百舸实业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百舸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对该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百舸实业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分别为何晖、许平,何晖出资比例10%、许平出资比例90%。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或股东对公司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的,应当依法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因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的股东,亦未举证证明其是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唐劲松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百舸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红华人民陪审员:戴京鸣人民陪审员:井梅
书记员:刘晴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