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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陆杰与深圳市智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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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陆杰,男。被申请人深圳市智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小松。2015年6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实际解散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案情简单,本院书面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2012年度已年检、2013年度年报已公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由于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出现上述法定事由,因此被申请人尚不具有清算的法定前提条件。故,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由于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出现上述法定事由,因此被申请人尚不具有清算的法定前提条件。故,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陆杰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智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云波人民陪审员:梁琴人民陪审员:邱权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