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阳兵,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
原告孙阳兵因要求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三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阳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宗50元,三宗共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文超人民陪审员:陈丽莉人民陪审员:彭风
书记员:雷艳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