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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谢晓蓉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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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晓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延忠。

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郑玉琴审判员:蔡奕惠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蔡穗(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