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晓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延忠。
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郑玉琴审判员:蔡奕惠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蔡穗(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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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晓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延忠。
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郑玉琴审判员:蔡奕惠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蔡穗(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