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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玉刚、刘传新等执行裁定书

(2012)聊东执字第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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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子华,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刘玉刚,。被执行人刘传新,。被执行人李浩,。被执行人孙章雷。被执行人李西印。被执行人孙志强。被执行人刘传冰。被执行人高海滨。被执行人孙保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联社的申请,于2012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其单位有工资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刘玉刚、刘传新、李浩、孙章雷、李西印、孙志强、刘传冰、高海滨、孙保利在其工作单位的工资存款60万元,(各保留其生活费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泉林

书记员:肖太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