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子华,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刘玉刚,。被执行人刘传新,。被执行人李浩,。被执行人孙章雷。被执行人李西印。被执行人孙志强。被执行人刘传冰。被执行人高海滨。被执行人孙保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联社的申请,于2012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其单位有工资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刘玉刚、刘传新、李浩、孙章雷、李西印、孙志强、刘传冰、高海滨、孙保利在其工作单位的工资存款60万元,(各保留其生活费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泉林
书记员:肖太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