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殷子彦与徐本祥、聊城市东昌府区天龙机械配件厂执行裁定书

(2014)聊东执字第2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殷子彦。被执行人徐本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天龙机械配件厂,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郭子祥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据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泉林

书记员:肖太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