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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聊城市东昌府区民丰疏菜专业合作社与孟宪明、孟宪坤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7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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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民丰疏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霍高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孟宪明。被执行人孟宪坤。

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宪明、孟宪坤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强审判员:刘龙启审判员:耿利

书记员:李本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