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玲玲。被执行人:周长延。被执行人:李祥峰。
李玲玲申请执行周长延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0)茌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2011年8月8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祥峰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范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