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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玲玲与周长延、李祥峰执行裁定书

(2011)聊东执字第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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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玲玲。被执行人:周长延。被执行人:李祥峰。

李玲玲申请执行周长延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0)茌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2011年8月8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祥峰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范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