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加荣、李士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2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加荣,男,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李士林,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2)聊民一终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士林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士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士林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张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