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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青芝与吕宗旺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9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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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闫青芝,居民。被执行人吕宗旺,个体工商户。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闫青芝于2013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吕宗旺外出打工,且申请人闫青芝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现具体住址,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40000元,实际履行为0元,尚欠债权4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闫青芝在发现被执行人吕宗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强审判员:耿利审判员:刘龙启

书记员:崔希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