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清芳、张培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8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清芳,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培显,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培显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培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培显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张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