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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宏与董乐亭执行裁定书_1

(2013)聊东执字第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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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宏。被执行人:董乐亭。

徐宏申请执行董乐亭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乐亭在东昌府区朱老庄镇政府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在其妻郝燕秋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董乐亭房屋拆迁补偿款85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范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