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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奥维斯特啤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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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丁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奥维斯特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彦,董事长。

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聊城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1)临商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奥维斯特啤酒有限公司在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奥维斯特啤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叶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