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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与李又东、孙秀红等执行裁定书_1

(2013)聊东执字第6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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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负责人徐伟,行长。被执行人:李又东。被执行人:孙秀红。被执行人:李佑成。被执行人:李钦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申请执行李钦文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又东、孙秀红、李佑成、李钦文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秀红存款收入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叶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