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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齐桂祥与刘乐芳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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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桂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乐芳,个体业主。

本院做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乐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乐芳有可供执行财产若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乐芳所有的登记在江苏红运果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货款550000元或相应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立杰

书记员:温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