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泽详,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聊城聚鑫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聊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付从印,经理。被执行人付从印,男,196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庆平,女,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6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庆平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星光宝徕花园6号楼1单元8层西户房屋一套,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已经查封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因查封物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李泽详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58万元接受拍卖财产,现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庆平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星光宝徕花园6号楼1单元8层西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张广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