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荣德秀,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闫玉霞,农村居民,系荣德秀之妻。被执行人:荣维振。
本院做出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荣维振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荣维振之妻为路芳(身份证号码××,路芳在金融机构有夫妻共同存款若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荣维振、路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立杰
书记员:温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