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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茂营与李健、程学凯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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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茂营。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程学凯。

刘茂营申请执行程学凯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学凯在你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程学凯存款收入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万宏

书记员:叶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