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驻聊城市汇金街17号法定代表人:马荣锁,男,局长。被执行人:高唐县姜店卫生院。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姜店卫生院的银行存款30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恒印审判员:于淑青审判员:雷素兰
书记员:耿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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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聊城市环境保护局。驻聊城市汇金街17号法定代表人:马荣锁,男,局长。被执行人:高唐县姜店卫生院。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姜店卫生院的银行存款30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恒印审判员:于淑青审判员:雷素兰
书记员:耿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