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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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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法定代表人李高赵,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丁海豹,总经理。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国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张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