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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成勇与邓富贵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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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成勇。被执行人:邓富贵。

张成勇申请执行邓富贵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1)聊东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富贵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邓富贵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范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