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成勇。被执行人:邓富贵。
张成勇申请执行邓富贵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1)聊东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富贵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邓富贵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范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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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成勇。被执行人:邓富贵。
张成勇申请执行邓富贵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1)聊东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富贵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邓富贵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范海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