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耀伟,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北城办事处于庄村。法定代表人蒋秀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顾延光,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蒋秀杰,女,1969年11月26日生,回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曾素静,女,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顾延新,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徐文江,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聊城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顾延光、蒋秀杰、曾素静、顾延新、徐文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设备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张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