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路延兴,城镇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洪顺,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洪顺所有的聊城市新东方·国际A座****、****两套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洪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李洪顺所有的聊城市新东方·国际A座****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立杰
书记员:温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