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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欢与宋景国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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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欢。被执行人:宋景国。

刘欢申请执行宋景国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景国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景国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范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