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新峰,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随付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媛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保龙,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泉,城镇居民。
本院做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随付涛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随付涛等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随付涛、李媛媛、李保龙、李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立杰
书记员:温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