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新峰与随付涛、李媛媛等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78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新峰,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随付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媛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保龙,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泉,城镇居民。

本院做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随付涛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随付涛等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随付涛、李媛媛、李保龙、李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立杰

书记员:温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