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克英。被执行人:王金涛。
李克英申请执行王金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于2012年4月15日作出的(2011)连高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8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聊城东昌府区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金涛银行存款10万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宋安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