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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孟双与陈长和执行裁定书

(2010)聊东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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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孟双,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长和,农村居民。

本院做出的(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长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长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若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长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立杰

书记员:温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