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孟双,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长和,农村居民。
本院做出的(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长和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长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若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长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立杰
书记员:温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