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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郝海臣与宋士飞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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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海臣,聊城市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水城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宋士飞。

郝海臣申请执行宋士飞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士飞在你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宋士飞在你行存款10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办事处。帐号:812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万宏

书记员:范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