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海臣,聊城市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水城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宋士飞。
郝海臣申请执行宋士飞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士飞在你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宋士飞在你行存款10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办事处。帐号:812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万宏
书记员:范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