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广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科技局**。法定代表人:蔡广忠,经理。被执行人:蔡广忠,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2014年1月6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蔡广忠所有的位于齐河经济开发区书香小区楼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过户、变卖、转让、赠与及抵押等。二:以上查封房产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宋安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