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书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盛云鹏,城镇居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盛云鹏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20日之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书强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盛云鹏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建设东路阿尔卡迪亚小区16号楼2053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盛云鹏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建设东路阿尔卡迪亚小区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立杰
书记员:郭彩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