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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聊城市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康以新、李洪锋等执行裁定书(1)

(2013)聊东执字第1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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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被申请执行人:康以新,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洪锋,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李念辉,东昌时讯记者,东昌府区利民东路6号。被申请执行人:王长磊,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段永军,居民。被申请执行人:丁钦伟,居民。

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2)聊东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聂磊

书记员:刘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