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纪宾。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宋安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