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谢遵杰与籍克望、郭增森等执行裁定书

(2012)聊东执字第456-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遵杰。被执行人籍克望。被执行人郭增森。被执行人武守立。被执行人郭相如。

(2011)茌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立明

书记员:张志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