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遵杰。被执行人籍克望。被执行人郭增森。被执行人武守立。被执行人郭相如。
(2011)茌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立明
书记员:张志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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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遵杰。被执行人籍克望。被执行人郭增森。被执行人武守立。被执行人郭相如。
(2011)茌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立明
书记员:张志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