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继云。被执行人徐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聊鲁西证经字第362号公证书,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超于2012年3月26日前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超的银行存款5万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分理处;帐号:812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