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凤娥,女,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秦建兵,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秦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建兵于2014年1月5日前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秦建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秦建兵有鲁P×××**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秦建兵所有的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赵利
书记员:张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