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瑞芬,居民。被执行人:支玉辉,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支玉辉在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商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支玉辉工资收入53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宋安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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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瑞芬,居民。被执行人:支玉辉,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支玉辉在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鼎商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支玉辉工资收入53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宋安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