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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洪振与郭保华执行裁定书

(2013)聊东执字第15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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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洪振,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郭保华,财政局干部。

本院依据应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保华在新时代城市广场D1幢5单元601室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41。因被执行人郭保华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保华在新时代城市广场D1幢5单元6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41。二、查封期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聂磊

书记员:刘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