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冬梅,女,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风,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冬梅借款43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2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春风名下的银行存款87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田基
书记员:刘来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