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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叶留根与陈跃宗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9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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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留根,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陈跃宗,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跃宗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叶留根支付劳务费等费用16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3)开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跃宗在中国民生银行烟台分行6226222700450096账户存款4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在被执行人陈跃宗名下中国民生银行烟台分行的存款420000元的冻结。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跃宗银行存款14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永刚

书记员:王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