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序建,男,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世富,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修,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汇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波,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秀珍,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执字第47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2月3日,依法委托山东同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世富名下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刘家沟镇刘家沟村碧海嘉园二小区第4幢一单元501号房屋一套。2013年12月3日买受人张秋香以11916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世富名下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刘家沟镇刘家沟村碧海嘉园二小区第4幢一单元501号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秋香所有。二、买受人张秋香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涛审判员:孙永刚代理审判员:刘凯
书记员:刘明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