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曾文与被执行人宋娜民间借贷解除房屋查封裁定书解除冻结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87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文,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立,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娜,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开执字第87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宋娜在银行内的存款215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娜在银行内的存款215000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涛审判员:孙永刚审判员:汪田基

书记员:刘明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