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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姜念海与吕春兰离婚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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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念海被执行人吕春兰

本院(2013)开民三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念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判决书所确定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吕春兰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开发区支公司的保险理财款23000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开民三初字第379-1号裁定书,冻结了该保险理财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吕春兰名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开发区支公司的保险理财款23000元的查封。二、提取被执行人吕春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开发区支公司的保险理财款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田基

书记员:刘来涛

引用法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